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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书证都没有预定的证据效力,这一铁律是有据可依的。如:《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对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书证可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鉴定等方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中,书证应在法庭上宣读,并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民事诉讼中,书证应在法庭上出示。审查书证时,应注意书证是否伪造,内容是否可靠,形式是否合格,和能证明案件中什么待证事实等(见文书检验、笔迹检验、印章印文检验)。
特别是能证明案件中什么特征事实,会显得格外重要。
从概念上的认知角度而言,书证具有广义与狭义的双重属性,狭义上的书证主要是指文书,即以书面文字材料为本质特征的证明文书,而广义上的书证则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其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在一般证据法意义上,书证是采用广义的理解来对其概念加以界定的。
在形式上,书证必须是文字、符号或图案等来记载或表达人的特定思想内容的物质材料,并且,这种为一定方式所记载的思想内容,应按照通常标准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以此作为传播信息资源的必要媒体。
按照“书证由于其所载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书证不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书证具有物质性,基于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必须以反映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其存在的客观载体。”“书证具有思想性、客观性、真实性、并与案件有关联性。”特征,和“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作案动机和目的”“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辩和虚伪的陈述““特别是在贪污等经济犯罪案件中,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之意义,书证之思想性、客观性、真实性、并与案件有关联性和书证之在贪污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不可缺少性,便显得尤为重要了。
向北正是因为对书让有了这样的了解和认知,所以他才对卷宗中作为书证采用之合同书有了下面这些愤慨的灵魂拷问:
出租汽车公司之胆何其大矣?
那一年,州市龙腾开发区昕昕出租汽车公司,在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未获开发区道路运输局行政许可,未与开发区道路运输局签订经营协议,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杜撰经由道路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许可某某工作人员(实为串通该工作人员)盖章而取得道路运输证,完全无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月21日印发《州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经营权期限5年。”之规定,私自与乙方龙忠明等人签订有“车牌号贵DU8676”等出租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等内容违法非法无效合同,并以龙忠明等贵DU8676等人和车辆及非法无效合同的真实存在为由,咬定时任道路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为其牟取了利益,进而成功达到了“抹黑该主要负责人,洗白自己非法行为,保全自己既得非法利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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